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692号
原告:江西省光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茶乡东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上海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起风路3号兴***1幢第13层1317、131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光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光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光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锦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见习***
书记员*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