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02民初1840号之一
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众鼎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幸福大道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02MA62CKWH26。
经营者:李玉娇,女,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红,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光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茶乡东路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3329393723。
法定代表人:邓光武,执行董事。
被告:刘甲旺,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被告:**,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众鼎钢管租赁部与被告江西省光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刘甲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被告江西省光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追加**为被告。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众鼎钢管租赁部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众鼎钢管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众鼎钢管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计1129元,由资阳市雁江区众鼎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杨春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雁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