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23791号
原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吴江南,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元浩,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松,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以原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特克贸易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凯特克贸易公司支付2009年度及2010年度销售提成2875124.77元。2020年6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0434号裁决书,裁决:凯特克贸易公司支付***2009年销售提成差额141953.4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被告***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0年7月21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京0102民初22800号;原告凯特克贸易公司亦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0年8月7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京0102民初23791号。双方均针对同一裁决结果,鉴于被告***立案在先,原告凯特克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2020)京0102民初22800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2民初2280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