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5民初207号 原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余吾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9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诉讼费1198元,由原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