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太阳升中心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盖州市太阳升中心机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81民初2618号
原告:***,女,193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大阳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州市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系原告女儿。
被告:盖州市太阳升中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大阳升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辽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盖州市太阳升中心机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于中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慈爽
书记员贾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