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明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7233号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余小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苏福路**装饰市场)。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计18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