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7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438号A40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小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旭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荣厂。
上诉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旭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一军
审 判 员 蒋 琦
审 判 员 严拥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裴国强
书 记 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