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9161号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438号A40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小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赫,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金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8号2-212。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霄,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峰,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8元减半收取3124元,由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