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余小丽。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县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2844.0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693元,合计256537.0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6537.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