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月星家居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9444号
原告:***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余小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赫,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月星家居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桐泾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峰,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月星家居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