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逯武与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逯武与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1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7664

上诉人(原审被告)逯武,男,19673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北京京宝公司办公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屈子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瑶,女,1971721日出生,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逯武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逯武系核工业公司职工,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6号院203号房屋(以下简称203号房屋)为核工业公司单身宿舍,系核工业公司专门提供给本单位员工使用。2001年6月,核工业公司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6号单身楼103室房屋分配给逯武使用。由于该房屋需要装修,核工业公司203号房屋暂时借给逯武使用,借用期限为200112月11日至20021月10日。逯武入住103室后未按照约定退还203号房屋。20023月,核工业公司与逯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公司文件,逯武离开核工业公司应将房屋退还核工业公司。核工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核工业公司作为房屋合法权利人,逯武具备腾房条件,逯武私自占用核工业公司房屋致使他人无法使用,逯武应赔偿核工业公司损失。核工业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逯武向核工业公司腾退203号房屋;2、判令逯武给付核工业公司房屋占用费共计57 600元(自2005年11日至2008年1231日按照每月400元计算;自200911日至20111231日按照每月600元计算;自20121月1日至20139月30日按照每月800元计算);3、判令逯武承担诉讼费。

逯武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核工业公司扣除逯武3个月工资,逯武一直在核工业公司工作了14年的经济补偿金也一直没有说法。当时双方在交涉,所以逯武一直没有交还203号房屋。劳动合同履行最后几个月逯武在病假期间,核工业公司发出的通知逯武没有在单位。逯武符合调入条件好的家属楼标准,但逯武还在单身宿舍住,这也是当时单位的默许。现核工业公司已将门封住,实际控制了使用权。核工业公司主张的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等费用没有依据,该土地并不允许盖宿舍楼,更不允许出租,应按照央企公房标准收取。核工业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也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核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调解、和解等途径解决。诉争房屋为核工业公司所有,自2001912日逯武出具的借条中,可以认定诉争房屋逯武仅为借用,且逯武于2001年1211日曾明确于2002年110日交回诉争房屋钥匙。但现逯武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其上述行为侵犯了核工业公司对于诉争房屋的相应权利,因此逯武应当将诉争房屋交还核工业公司。核工业公司请求逯武腾退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逯武占有使用核工业公司房屋,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费。对于逯武称该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因该费用为基于核工业公司物权被侵占所产生,且核工业公司物权被侵犯一直呈持续状态,故对于逯武该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房屋占用费的具体费用数额法院综合逯武占用房屋的时间、周边房屋租金数额为判断依据,结合本案中当事人履行各项义务的情况、逯武一方行为程度、核工业公司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核工业公司安装门禁等行为及暖气爆裂等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上述数额依法予以酌情确定。对于逯武称与核工业公司之间存在的工资、补偿金等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逯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号三号楼二层二○三号房屋腾退给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二、逯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号三号楼二层二○三号房屋占用费一万一千一百元;三、驳回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逯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同意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付房屋占用费的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对于借用房屋需要交还的事实不予否认,只是被上诉人拒绝接受上诉人单独交还203号房屋,而是要求上诉人将分配的房屋一并交还;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借用合同,不存在“占用费”这一违约责任形式;三、被上诉人主张的“占用费”已超过诉讼时效。

核工业公司答辩称,203号房屋的腾退与劳动争议纠纷没有必然联系。上诉人一直占用203号房屋,时效一直延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逯武原系核工业公司职工。19961216日,核工业公司出具《公司家属宿舍楼的管理规定》,其中载明:六、职工辞职或调离本公司的,应先退回原住房,再办理有关手续。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退房问题另行处理。

20019月12日,逯武出具借条,其中载明:因为分房小组分配给我的房单身楼103号至今未腾出来,所以先借单身楼203号暂时存放东西。待103号房腾出,就还203号房。

200112月11日,逯武出具《通知》,其中载明:自2001年1211日起,将单身楼103室房正式交与逯武,装修时间一个月,之后按公司规定缴纳房、水、电等各项费用。并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2002年元月10日交回203房钥匙。

20022月25日,核工业公司出具通知,其中载明:逯武同志,根据公司本次分房的结果,你是单身楼103室。20011211日已经将该室的钥匙交与你本人并签订2002年元月10日交回原借用的单身楼203号房的协议。可是您至今没有交回。分房委员会今天正式通知您,应该7日内交回203号房,否则将按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处理。逯武称未收到该通知。

20022月25日,核工业公司出具《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决定》,其中载明:2002年225日公司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公司职工逯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2年331日到期。公司不再续签。逯武认可其于2002年331日离职。

20135月7日,核工业公司出具《通知》,其中载明:逯武同志:我公司于2001年6月将6号院内单身宿舍楼103室租借给您,并于20011211日将单身宿舍203室(借用期限为200112月11日至20021月10日)借用给您以暂时存放物品。我公司与您于2002年331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公司有权将非公司员工在6号院内的租赁房屋收回。但您一直未将单身宿舍103203交回。公司今日正式通知您,请您于收到此通知后20天内交回单身宿舍103、203室,并到公司财务科缴纳逾期(2005年-20135月)未支付的房费、水电费等。逯武称未收到过此通知。

庭审中,逯武表示诉争房屋大门已经被核工业公司封住,实际其已经无法进入诉争房屋。核工业公司对此称:因公司统一安装门禁,没有将门禁给付逯武。核工业公司认可20133月,发生暖气爆裂。

另查,2012117日,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公司更名为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再查,双方均认可核工业公司系203号房屋的产权人。

上述事实,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名称变更通知、《公司家属宿舍楼的管理规定》、借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决定》、《通知》、决定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针对逯武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逯武原系核工业公司职工,自2001年伊始逯武长期占用核工业公司所有的203号房屋,其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因203号房屋长期为逯武占用,本案房屋占有使用费系基于核工业公司之物权被侵害而产生,且物权被侵害的状态自2001年起延续至今,故逯武所持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本案基本案情依法确认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数额并无不妥之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一十元,由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六十二元(已交纳六百二十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逯武负担一百四十八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八元,由逯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柳适思
        刘秋燕
        王爱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罗娇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