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1号楼3304。
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琨,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北京京宝公司办公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高卫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东,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峰,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万 琦
审 判 员 庞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浩
书 记 员 翟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