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2710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北京京宝公司办公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高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女,1984年5月4日出生,该单位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发,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周炳旭
书 记 员 刘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