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6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欣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小区14号楼东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海,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欢,重庆华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欢,重庆华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毛建林,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山东欣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毛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上诉人**及山东欣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均提交了新证据。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印发一审判决书时存在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审理。本院基于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1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65元,上诉人山东欣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7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晓川
审判员 何广智
审判员 胡晓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贻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