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3821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XXX弄XXX号(商务大楼)A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沁,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南路XXX号XXX幢XXX楼及3楼。
法定代表人:裴世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屠朝辉
人民陪审员  吴慰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佳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