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382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沁,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南路XXX号XXX幢XXX楼及3楼。
法定代表人:裴世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192.5元,减半收取计2,596.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屠朝辉
人民陪审员  吴慰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顾佳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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