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3821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沁,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南路XXX号XXX幢XXX楼及3楼。
法定代表人:裴世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3,76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3,76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王诗沁位于中山南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屠朝辉
人民陪审员  吴慰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顾佳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