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6697号
原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海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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