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2228号
原告: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C3栋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1874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汇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E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8485768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汇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武汉汇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2997499041320190006535保单为原告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武汉汇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