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14执保1967号
申请人: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1874XL,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C3栋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骆×。
申请人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179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179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