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启迪协信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5486号
申请人: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人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桃春,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启迪协信博远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范军。
被申请人:启迪协信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旭。
申请人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迪协信博远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启迪协信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调教《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启迪协信博远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启迪协信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424 800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424 80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出具日期2021年8月4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启迪协信博远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4 8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启迪协信博远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同等金额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二、如被申请人启迪协信博远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不足424
800元,则冻结被申请人启迪协信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启迪协信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补足差额部分(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644元,深圳市局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世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