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133财保1号
申请人:吉胡布西,男,彝族,1960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郝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马边彝族自治县教育局未付的工程款250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关于无法提供保全担保的情况说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胡布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边彝族自治县教育局发放给被申请人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未付的工程款250000.00元,冻结时间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吉胡布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