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33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60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玛赫李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郝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9,085.53元。但被执行人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川113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马边彝族自治县教育局发放给被执行人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未付的工程款25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马边彝族自治县教育局处工程款收入161,371.53元。
二、剩余工程款88,628.47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彭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