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02执32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7月24日生,住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亭湖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3651427-4。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生效的盐劳人仲字【2017】203号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盐城市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902执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