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市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02执32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9年10月1日生,住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亭湖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3651427-4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盐劳人仲字【2017】204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902执3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蔡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