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5392号
原告: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07589852。
法定代表人:高瑞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杰,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姊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29MB16554122。
负责人:杨荣武,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光远,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俊,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