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4032号
原告: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巨龙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合肥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嵆小玲,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江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