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天之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财保60号 申请人:武汉市天之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中储大楼12楼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9D5BC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大道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075898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市天之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75.84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天之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人民币758400.00元为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4200××××0664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费4312元,由申请人武汉市天之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