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49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
负责人:***,该镇政府镇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2022)鄂0116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13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执49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