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31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市***茶庵大道35号。
负责人:周才和,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272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达成庭外和解,并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执31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