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8号
申请人: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祁涛。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7802号。申请人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