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

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与某某正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264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祁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逸、都睿,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8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1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租金、保证金、行为规范金847800元及利息(以847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620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9002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3326元,其中已发还申请执行人24500元并扣除执行费500元,其余8326元尚未发还。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经被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予以冻结,冻结有效期限为冻结生效之日起一年。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西园里608-602的不动产登记,本院以(2019)苏0211执保8号案件于2019年1月8日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查封有效期限为三年。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奥林花园30-501的不动产登记,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轮候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查封有效期限为查封生效之日起三年。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24日以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纠纷之诉,请求判令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其垫付工程款1387249元及相应的利息,并于7月8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标的为15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申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已另案对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保全,且诉请金额已足以履行本案债务,故双方债权债务存在互相抵消的可能。现双方协商一致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另案诉讼结束,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后再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1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杨 峰
审 判 员  孙 熠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炜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