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3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祁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支付29157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157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4元减半计取2837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07元,由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负担7元,由***负担51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各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房产情况。查封了***与案外人共有的无锡市奥林花园30-501房产、轮候查封了***与案外人共有的无锡市西园里608-602房产,执行过程中,因有另案***诉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本案需待该案审理结果,故本案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综上,本案合计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匡慧敏
审 判 员 尤 祺
审 判 员 冯德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英环
书 记 员 申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