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渤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江渤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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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财保48号
申请人:上海江渤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闫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智才,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赖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江渤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宁波象山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353742.73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提供担保。2022年8月26日,温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关于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江渤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符合仲裁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宁波象山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财产保全价值为353742.73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案申请费2289元,由申请人上海江渤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识奇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俞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