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亿诺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亿诺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82民初2019号之一 原告: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住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亿诺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道兴福集村。 法定代表人:**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亿诺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市亿诺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3.00元,减半收取5,821.5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班 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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