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塑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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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23民初4831号



原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5HFUU9G),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腾飞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北方位。




法定代表人:许吉锭。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军,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娜,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329922385N),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西工业园区白鹤镇下宅村。




法定代表人:庞庆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庆浩,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天铁公司)与被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因河南天铁公司申请,本院对**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天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军、陈慧娜,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庆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天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停止侵害、返还财产;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河南天铁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股东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铁公司)(占80%)和**公司(占20%)。其中**公司以其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为价值1151.29万元的资产再补足1600万元作为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入股。河南天铁公司天台分公司(注册地为天台县西工业园区下宅,与**公司系一套班子二块牌子)于2018年10月25日成立,因经营不善,于2021年6月30日被依法注销。现因公司注销后财产尚未清算,对原**公司以实物资产出资新设公司涉及的部分设备资产评估项目,即《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资产需要进行重新评估,而**公司作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对该设备继续进行生产、使用,严重损害设备的评估价值。经河南天铁公司通知其停止生产,其仍未理会,继续进行生产。**公司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被依法注销之后,滥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经通知停止侵权,其仍继续侵占公司财产并使用,严重侵犯了河南天铁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公司辩称,河南天铁公司系**公司与浙江天铁公司共同设立,其中**公司占20%股权,浙江天铁公司占80%股权。河南天铁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由大股东浙江天铁公司进行实际管理。河南天铁公司设立后,在原**公司的住所地上设立河南天铁公司天台分公司进行经营,涉案的机器设备一直由河南天铁公司天台分公司使用。该天台分公司于2021年6月份关停,天台分公司注销,按租赁合同约定厂房承租至2022年8月,2021年2月至目前的租金一直由**公司垫付,款项尚未结算。按照正常程序,天台分公司注销后,河南天铁公司本应与厂房业主解除租赁合同,将机器设备搬离,但河南天铁公司一直未予处理。主要原因是2021年年初,浙江天铁公司与**公司协商,由浙江天铁公司收购**公司持有的河南天铁公司的20%股权,具体由浙江天铁公司副总经理杨泰峰与**公司庞庆浩沟通协商相关事宜。双方微信记录中,主要涉及收购方案、关停河南天铁公司天台分公司后人员安排等内容,诉讼前的聊天记录时间最迟至2021年11月18日。浙江天铁公司投资部经理裴乔术还于2021年11月26日向**公司发送了浙江天铁公司收购**公司持有的河南天铁公司20%股权初步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详细陈述了股权收购转让结算日为2021年9月30日、计算方式、机器折旧、设备净值等内容。2021年12月21日又发送商谈纪要,商谈纪要中再次明确了股权收购转让结算日、固定资产折旧等内容。从初步收购方案到初步实施意见再到商谈纪要,河南天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浙江天铁公司,一直使用账面资产价值进行收购商谈。综上,河南天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浙江天铁公司自2021年1月份开始与**公司协商收购股权事宜,双方实际商谈过程中,河南天铁公司欲将涉案设备转让给**公司,确定转让结算日后,结算前若**公司有使用设备,相应设备折旧费用由**公司支付给河南天铁公司。所以**公司如有使用,也是有偿使用,并未损害河南天铁公司的权益,也未损害设备的评估价值。本案中,**公司不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反而是河南天铁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为了将设备转让给**公司,一直将涉案设备留置在河南天铁公司天台分公司(现**公司)厂区内,且未支付相应厂房租金。请法庭依法驳回河南天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河南天铁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成立,股东为浙江天铁公司及**公司,其中浙江天铁公司认缴出资56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70%;**公司认缴24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加货币,出资比例为30%。2018年10月16日,受**公司委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中联评报字(2018)第1825号资产评估报告,对**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河南天铁公司涉及的部分设备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为**公司拥有的部分设备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机器设备主要为模具、注塑成型机、混料器等塑料制品加工生产设备,共计87项,电子设备主要为电脑、空调、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共计36项,并编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及《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经评估,确定**公司的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1511.29万元。2019年1月4日,河南天铁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同意,对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变更。变更后,浙江天铁公司认缴出资64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80%;**公司认缴出资16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加货币,出资比例为20%。




另查明,2018年10月25日,河南天铁公司天台分公司成立,**公司出资的实物资产实际由河南天铁公司天台分公司使用。2021年6月17日,河南天铁公司天台分公司注销。注销后,案涉实物资产留在**公司内。河南天铁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保全申请费2926元。




上述事实,有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资产评估报告、河南天铁公司天台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随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以其经过评估的实物资产【中联评报字(2018)第1825号资产评估报告】及货币出资河南天铁公司,其应当将出资的实物资产交付给河南天铁公司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河南天铁公司成立天台分公司后,**公司将其出资的实物资产交由该天台分公司使用,在河南天铁公司天台分公司注销后,**公司应当将其出资的实物资产交付给河南天铁公司,但其并未交付,现河南天铁公司作为案涉实物资产的所有权人,要求**公司返还中联评报字(2018)第1825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实物资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河南天铁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保全申请费2926元,系维权合理损失,**公司应当予以承担。**公司辩称河南天铁公司未支付其租用厂房的费用、作为股东之一的浙江天铁公司欲收购其股权,但上述事项系公司内部事宜,且浙江天铁公司与**公司的收购意向并未实际达成,以上事项并不能阻却**公司向河南天铁公司交付案涉实物资产。**公司辩称有部分实物资产已交付给河南天铁公司,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中联评报字(2018)第1825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实物资产;




二、限被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损失29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80元,减半收取56240元,由被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晓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邵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