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建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港市建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张家港市建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3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建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