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华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民初581号
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王蓝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芦河大道3555号。
法定代表人:单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
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4元,减半收取64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