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9186号
申请人: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芦河大道3555号。
被申请人: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811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0364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0364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孟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