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华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782民初9186号
原告: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芦河大道3555号。
法定代表人:单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811号。
法定代表人:*金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2480美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异VC钠。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被告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2480美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异VC钠,双方经过对账,截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02480美元,原、被告双方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异VC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对账单为证。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异VC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502480美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并自愿承担财产保全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本院不予干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偿付货款502480美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02480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30元,减半收取19015元,由被告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韶
书记员娄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