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华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执936—1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芦河大道3555号。
法定代表人:单亦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811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鲁0782民初9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