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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与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06民初977号
原告: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长塘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原告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罗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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