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河北中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90号之一
原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湖街35号博达花苑三楼B座。
法定代表人:李雨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金融中心6层6C。
法定代表人:马鑫。
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江山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罗润生。
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序焱。
被告: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长塘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原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襄阳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河北中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襄阳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人民陪审员  刘义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何美丽






校对人: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