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

无锡市智圣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57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智圣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5129113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唐佳,无锡市智圣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英,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576183692,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长塘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智圣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智圣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智圣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智圣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7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17元,由无锡市智圣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