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577号
申请人:无锡市智圣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5129113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唐佳,无锡市智圣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576183692,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长塘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智圣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智圣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唐建忠、陈静娟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