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6执保17号
本院执行的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襄阳有限公司、湖南特达液压有限公司、河北中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2)湘0406民初90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名下渤海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