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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社旗县苗店镇淅丹村、某某、石天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社旗县苗店镇淅丹村、***、石天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6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7民初686号
原告: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淅川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被告:社旗县苗店镇淅丹村,地址:社旗县苗店镇淅丹村。法定代表人:石天有,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男。
被告:石天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社旗县苗店镇淅丹村、***、石天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淅川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