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民初2311号
原告: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福森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人民路与灌河路交叉口东北5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福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金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福森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淅川县福森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淅川县福森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淅川县福森物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淅川县富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璞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