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4民初2014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新江南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338570X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兆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082548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与解封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解封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402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本院依法做出(2019)粤0114民初20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解封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40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0月26日,解封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及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予以证明其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并申请解除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其要求解除银行存款304020元的冻结,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封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0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