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4民初2014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兆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082548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新江南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338570X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402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申请人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40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天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解除对方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丹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